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3民初1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梁甬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