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民终3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德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207号3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欧阳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鑫德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欧阳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德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欧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欧阳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欧阳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鑫德翔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欧阳公司应当就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成果承担举证责任,而欧阳公司至今都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展台的用料以及做工均有较高要求。实际施工中由案外人与欧阳公司进行施工对接,欧阳公司最终交付给鑫德翔公司的展台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欧阳公司应当在交付案涉展台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及质量证明,并****公司验收工作成果。二、鑫德翔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案涉展台未****公司验收合格,所以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同时,欧阳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使鑫德翔公司遭受损失,鑫德翔公司有权要求欧阳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欧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欧阳公司已举证证明交付的产品是合格的。
欧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德翔公司支付欧阳公司工程尾款60000元;2.判令鑫德翔公司支付欧阳公司违约金18000元;3.本案的诉讼***德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9日,欧阳公司(乙方)与鑫德翔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成都世纪城会展中心9A10面积120平方的成都家具展展台施工,首付款到乙方账户后即刻投入制作阶段,搭建时间为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9日,撤展时间为2021年7月3日;甲方须于合同签订时确定最后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材料、数量、颜色等,施工图纸及相关清单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一方无权擅自进行修改;工程造价总金额110000元,签订合同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首款50000元,尾款60000元于展位搭建完成验收合格当场支付;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1小时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款项,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展品出馆,同时甲方须按每延期一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额1%滞纳金给乙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15日鑫德翔公司向欧阳公司转账支付了50000元,转款用途备注“成都家具展展台施工款首付款”。欧阳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展台搭建后,鑫德翔公司实际进行了使用。鑫德翔公司未向欧阳公司支付尾款,欧阳公司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欧阳公司与鑫德翔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适当履行。欧阳公司按约为鑫德翔公司完成了展台搭建,鑫德翔公司负有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的合同义务,鑫德翔公司已支付50000元首付款,尚欠尾款60000元未支付,故一审法院对欧阳公司主****公司支付工程尾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鑫德翔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欧阳公司自行调整后的违约金金额仍然过高,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为5000元。鑫德翔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鑫德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阳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违约金5000元;二、驳回欧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35元,****公司承担。
二审中欧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鑫德翔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
第一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公司与欧阳公司就施工效果、用料进行协商,案外人将设计视频交付欧阳公司。
第二组证据:1.设计视频、验收不符合交付条件视频;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施工瑕疵照片,拟证****公司应欧阳公司请求验收,欧阳公司施工粗糙,用料不符合交付标准,不满足支付项目尾款的条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款质量验收标准第八页第4.2.5关于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的规定)。
欧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鑫德翔公司的证明目的,该微信记录只是工作上的交流信息。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鑫德翔公司的证明目的,拍摄远近不同则显示的效果不同,一审中欧阳公司提交的竣工照片能看到交付的效果较好,欧阳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的义务,并且竣工交付使用,欧阳公司应当收取工程尾款,对一审违约金是酌情裁定的,欧阳公司无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鑫德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欧阳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达到鑫德翔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在后文中予以认定。
二审另查明,《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违约责任为“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搭建完毕,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审中,鑫德翔公司陈述其代表在2021年6月29日收到欧阳公司的验收请求后第一时间就在现场进行验收,但基于欧阳公司的施工工艺完全达不到双方的约定效果,所以并未验收合格,致使达不到付款条件,次日录制了二审提交的视频。因欧阳公司造成的损失,鑫德翔公司准备重新起诉欧阳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因引起案涉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各方在二审中的意见,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中欧阳公司所主张的承揽费用及违约金如何认定。对此,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虽然《施工合同》约定余款6万元需在验收合格后支付,但未具体约定验收不合格该6万元应否全部进行扣除。且从鑫德翔公司二审中陈述可知,鑫德翔公司在2021年6月29日就欧阳公司的施工内容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对欧阳公司施工的展位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对鑫德翔公司主张不支付6万元承揽报酬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就鑫德翔公司所述损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可直接在承揽报酬中扣除,且鑫德翔公司二审中表示要重新起诉欧阳公司,故对鑫德翔公司在本案中的该项主张,本案中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鑫德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四川鑫德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