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终3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4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产产业园综合办公楼408-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7358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经武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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