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君、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981号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408-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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