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津南区本发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022号
原告:津南区本发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
经营者:赵本发,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勋,经理。
被告:李卫勋,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大同市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帅府西面小皮巷小区6-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晓,经理
原告津南区本发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卫勋、大同市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艳辉
审 判 员  王小雨
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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