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477号
原告:天津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院内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98PH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别墅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636261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天津市宏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9998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宏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7元,由天津质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