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538号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君,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3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李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芙蓉南里3号柚5门。
法定代表人:翟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