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4796号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3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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