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17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9378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83623U,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漠光伏生产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亿公司款项970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江南公司负担(由江南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亿能支付)。因江南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亿能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41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南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江南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分支机构投资信息。江南公司名下有宁E×××**东风日产牌、宁E×××**长城牌、宁E×××**长城牌、宁E×××**福田牌、宁E000**申龙牌、宁E×××**丰田牌、宁E×××**丰田牌、宁E×××**长城牌、宁E×××**哈弗牌、宁E×××**哈弗牌、宁E×××**哈弗牌、宁E×××**丰田牌、宁E×××**丰田牌、宁E×××**福田牌、宁E×××**丰田牌、宁E×××**哈弗牌、宁E×××**哈弗牌、宁E×××**哈弗牌、宁E×××**哈弗牌、宁E×××**丰田牌、宁E×××**丰田牌、宁E×××**哈弗牌汽车共计22辆,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江南公司在泾川艾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持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9800万元;在泾川艾博设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6800万元;在山西能投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股权10%,出资额500万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日查封了上述股权;江南公司在霍尔果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股权100%,出资额1000万元,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查封了该股权;江南公司在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持有股权100%,出资额10000万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亿能公司不要求处置上述股权。本院至江南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江南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9841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亿能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南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亿能公司未提供江南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江南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南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侯勇杰
书 记 员  高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