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4759号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世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依法减半收取1420元(此款已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森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