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315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93789,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
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388383888,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刘峰。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稍大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且划拨了166314.76元)。该款现提成在法院暂存款账户中。
3、2019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籍**产、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其他新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29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1月21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20年3月2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较大变动。
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4139元,实际到位为0元(执行费2212元,实际缴纳0元)。
9、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退还扣划的被执行款项,该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0)苏1023民初2557号,本院作出判决后,案外人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因该案二审尚未审结,故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66314.76元暂提成于本院暂存款账户中,现退还申请人的条件暂不具备,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退款条件成就时,法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除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民初2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