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1民初9163号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第三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郑继强。
第三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射阳湖镇工业集,住所地宝应县射阳湖镇工业集中区天水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峰。
第三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楼**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第三人江苏朗禾农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禾公司)、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硕公司)、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发公司,第三人朗禾公司、光硕公司、朗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振发公司对第三人光硕公司、朗阁公司所欠原告亿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系光硕公司、朗阁公司的债权人。朗禾公司是振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光硕公司、朗阁公司则是朗禾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各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振发公司也承诺承担本债务,特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振发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朗禾公司、光硕公司、朗阁公司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
根据(2019)苏020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亿能公司对朗阁公司享有货款债权146500元等。根据(2019)苏1023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亿能公司对光硕公司享有货款债权138490元等。亿能公司称上述债权目前均未受清偿。
朗阁公司、光硕公司系朗禾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朗禾公司登记的股东有振发公司(持股67%)、吴之春(持股33%)。根据(2018)苏0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吴之春将该33%的股权转让给振发公司。
2018年10月24日,振发公司财务在亿能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明细》中,对朗阁公司、光硕公司的上述欠款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1日,亿能公司与振发公司严德召通话。在通话中,严德召对亿能公司的账务由振发公司承担也予承认。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对账单明细、录音等书证予以证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朗阁公司、光硕公司系朗禾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振发公司则是朗禾公司的大股东。鉴于各方之间存在的上述特殊关系,振发公司财务在亿能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明细》中,对朗阁公司、光硕公司的上述欠款予以确认。事后,振发公司的严德召亦再次口头承认。综上,振发公司对上述欠款未清偿的部分应向亿能公司清偿。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第三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苏1023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未支付部分、就第三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苏020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未支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9元,由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金小媚
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航程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