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67-569号第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申请执行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第三人扬州光硕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苏1023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未支付部分、就第三人无锡朗阁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苏020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未支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98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情况。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情况。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名下苏BL××××、苏B9××××、苏B8××××、苏B5××××、苏B2××××、苏B2××××、苏B0××××、苏BB××××、苏BL××××、苏BL××××、苏BL××××、苏BL××××、苏BL××××、苏BL××××、苏BA××××共15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持有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300000万元的股权份额,已被我院冻结并公示。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尚有30098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4415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1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