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5154号之一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129378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标,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541792H,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8号院3号楼3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铁电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俞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