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314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9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张,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2089号云南水务。
法定代表人: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605877。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4元,减半收取19,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先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啟明
书 记 员 沈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