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滨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福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康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婧,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陆炜,行长。
原审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上诉人山东滨州滨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及原审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滨州滨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3850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2022年5月10日,山东滨州滨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滨州滨新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培森
审 判 员 刘晓菲
审 判 员 赵永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保玉
书 记 员 胡晓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