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民初256号
原告: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行政新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信(汕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云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行政新区运河路北侧东海大道西侧荣大滨河湾13幢东商铺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2089号云南水务。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陆丰云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7日向原告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96385.77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