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82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82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36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银川市正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乐清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9年0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63650元及利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3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 汪心皓
代书记员 黄乐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