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337547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共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9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