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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702执1260-1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你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38.47元(本金及利息31046.4元,迟延履行金1883.07元,诉讼费535元,执行费3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书记员 范学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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