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财保146号
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榆东路与纬七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乐鹏。
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雷。
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并由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号为:6830312802020000027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