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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航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4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航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航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3元,减半收取55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爱勤
书记员 吕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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