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55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博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罗伟、路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全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全丽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全丽的起诉。
审判员 闫 雪
书记员 齐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