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财保14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鹏。
委托代理人:杨元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雷。
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并由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号为:68303128020200000271。现因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故申请人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