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27849号
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燕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芳,女,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宗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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