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3419号之一
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城纪大厦2号楼1114-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50号4幢11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奥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7元,共计2977元,由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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