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0465号
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杜世进,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正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北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正北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浙江文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