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民初2072号
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
法定代表人: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是瑞阳达到世博华城/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所欠全部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2599元,由原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菊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露芸
书记员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