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02民初722号
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负责人:**。
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季劲松。
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3508元,由原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