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4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共青路16号。
负责人:徐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男,该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季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六洲酒店集团(SIXCONTINENTSHOTEL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瑞维尼亚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霍梅罗??托雷斯,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铭,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男,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简称楚悦酒店)、上诉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荆力公司)与被上诉人六洲酒店集团(SIXCONTINENTSHOTELS,INC.)(简称六洲酒店)、一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665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楚悦酒店、荆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楚悦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六洲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潘铭,趣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楚悦酒店、荆力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六洲酒店对楚悦酒店、荆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六洲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楚悦酒店使用的“金凤皇冠大酒店”“金鳯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是整体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区分楚悦酒店与六洲酒店之间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楚悦酒店与六洲酒店之间的关联性。1.“金凤皇冠”是一个整体,是荆楚地区形成的文化习惯,与涉案商标有明显文字上的差异,含义也有所不同,消费者容易区分。“Crown”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字体与涉案商标不同,从整体上讲,足以使相关公众容易区分。2.消费者对二者能够区分,从公证书中就能得出结论,消费者的良好评价是基于楚悦酒店自身管理、服务优质获得的,并不是攀附“皇冠”商标所得。3.楚悦酒店取得了“金凤皇冠”的图形商标,最终除了使用图形表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分外,往往需要文字表达图形商标的意思,而“金鳯皇冠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是对商标最好的诠释,也是最合理的使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楚悦酒店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楚悦酒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认定错误,且属于重复评价。楚悦酒店使用金凤皇冠的图形商标,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而商标权并不能等同于商品名称,更不能与包装、装潢同等而言。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对此产生误认。此外,上诉人的行为已经再是否商标侵权中进行了评价,又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属于重复评价。三、一审判决认定楚悦酒店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没有事实依据。楚悦酒店的行为并没有对六洲酒店的商誉造成任何影响,这一认定无事实依据。四、六洲酒店起诉趣拿公司是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后又撤回对其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五、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新冠疫情对整个行业的影响。突发疫情对酒店行业影响更甚,人民币200万元的巨额赔款,显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六洲酒店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楚悦酒店、荆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上诉人抗辩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害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定无误。(一)被诉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二)商标局已在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了上诉人申请的“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NENIXCROWNPLAZAHOTEL”商标与被上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举证足以证明上诉人使用的侵权标识已经时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起上诉状中辩解不构成混淆的理由不能成立。(四)上诉人主张“金凤皇冠”表达了楚人崇凤的愿望、所使用的“金凤皇冠大酒店”是对起已注册图形商标的合理使用的抗辩与本案无关。二、上诉人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认定清楚,应予以维持。三、一审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项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至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并未完全停止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二)被控侵权行为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并可能给被上诉人的商誉产生影响,一审判决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亦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四、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趣拿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是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的上诉主张不应作为二审的审理范围。五、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趣拿公司述称,一、趣拿公司仅为平台商家提供信息展示服务,未曾发布涉案酒店信息。二、趣拿公司并未对涉案酒店信息进行宣传、排名、推荐或修改。三、趣拿公司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将信息做下线、删除处理,不存在未履行后续法定义务的情形。综上所述,趣拿公司已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未实施侵权或帮助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洲酒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楚悦酒店、荆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金鳯皇冠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金鳯皇冠”等所有与“皇冠假日酒店”“CROWNEPLAZA”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名称;2.趣拿公司立即从其经营的qunar.com网站上移除带有侵权标识的酒店信息,停止为楚悦酒店提供客房预订相关服务;3.楚悦酒店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皇冠”“皇冠假日”相同或近似的字样;4.楚悦公司、荆力公司共同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六洲酒店消除影响;5.楚悦公司和荆力公司连带赔偿六洲酒店经济损失人民币2744984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5016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庭审中,六洲酒店确认部分涉案行为已经停止,故撤回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六洲酒店及涉案商标相关情况
六洲酒店系成立于美国的公司。庭审中,六洲酒店表示其于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从事酒店的经营和许可业务,经核准注册有第2021114号和第778401号商标,其经营和许可的酒店已经遍布20多个省级行政区域。
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详见附件1),注册人六洲酒店,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饭馆、汽车旅馆、提供住宿服务、饭店预订、酒吧、咖啡馆、餐馆、备办宴席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的备办宴席服务,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
第778401号“CROWNEPLAZA”商标(“PLAZA”不在专用权范围之内)(详见附件2),注册人贝斯国际控股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包括住所、饭店、酒吧、餐馆、宴会、汽车旅馆、备办宴席、旅馆预定,注册有效期自1995年2月21日至2005年2月20日。该商标于1998年1月28日转让给假日酒店有限公司,1998年9月28日转让给假日好客公司,1999年6月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巴斯酒店与渡假村有限公司,2002年4月18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六洲酒店,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六洲酒店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皇冠假日’在中国大陆报纸中的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以“皇冠假日”或“CROWNEPLAZA”为检索词对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的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进行检索,挑选并打印81篇文章,包括《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举办德国啤酒节》《洲际酒店集团2014环球慈善赛大中华站落幕》《皇冠假日获评“五叶级中国绿色酒店”》等。
2.异议决定、异议复审裁定、无效宣告裁定、行政判决书等。六洲酒店针对他人申请注册的“翡翠皇冠假日酒店”“王府皇冠假日”“锦都皇冠酒店JINDUCROWNHOTEL”“鼎尚皇冠酒店NOBLECROWNHOTEL”等含有“皇冠”“CROWNE”的商标提出异议,原商标局或商评委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六洲酒店的异议申请。六洲酒店对已经注册的类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亦获得支持,他人对六洲酒店的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未被采信。
3.《关于“假日酒店”系列商标的复函》及确认函。2001年7月30日,国家旅游局质量与规范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假日酒店”系列商标的复函》(旅管理函[2001]87号),但未加盖公章,其中载明:巴斯酒店与渡假村有限公司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外国酒店投资及管理公司之一,拥有“假日酒店(HolidayInn)”“皇冠假日酒店(CrownePlaza)”“洲际酒店(Inter-Continental)”三个品牌,已开业8家“皇冠假日酒店”,“皇冠假日酒店”不仅在旅游业内享有盛誉,而且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2013年10月12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向洲际酒店集团出具《关于的确认函》,载明:《关于“假日酒店”系列商标的复函》(旅管理函[2001]87号)为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2001年7月30日印发。
4.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编写的《国家饭店集团化发展蓝皮书(2013)》,该书内容包括:2012年国际联号酒店品牌风云榜中“皇冠假日”排第七,2006-2011年度全球饭店集团300强中“洲际酒店集团”排名第一。
5.美国证券委员会官方网站EDGAR数据库及其翻译件。洲际酒店集团(INTERCONTINENTALHOTELSGROUPPLC)的年报,六洲酒店是其子公司。
6.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7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63份以及商标许可备案列表及公告,六洲酒店及其关联公司在国内授权多家酒店使用涉案商标,如北京国际艺苑皇冠假日酒店、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河南中州皇冠假日酒店、沈阳中山皇冠假日酒店。六洲酒店另提交了(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802号公证书,对上述酒店在携程网的订房信息、开业时间、消费者评论等内容进行公证。
7.品牌广告监测数据证明。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证明》,通过隶属于其的梅花网,对“皇冠假日”“CROWNEPLAZA”的广告进行监测,乌镇皇冠假日酒店、深圳龙岗珠江皇冠假日酒店、上海滴水湖皇冠假日酒店等皇冠假日品牌在多个媒体上投放了众多广告。
8.荣誉证明。洲际酒店集团荣获“2011中国杰出国际酒店集团”“中国饭店业最佳雇主”“第十三届中国饭店金马奖”“第六届中国酒店星光奖”等
此外,六洲酒店主张其品牌通常会被消费者简称为“皇冠”,并提交了(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883号公证书,对“皇冠假日酒店及度假村”微博、洲际酒店网站、携程上的皇冠酒店等内容进行了公证,以及携程上皇冠假日品牌酒店的相关评论。
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二、涉案行为的相关情况
六洲酒店主张,楚悦酒店将“金鳯皇冠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作为其酒店名称,并在酒店内外装饰以及物品上使用前述名称及“金鳯皇冠”等标识,前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六洲酒店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楚悦酒店系荆力公司的分公司,其曾用企业名称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皇冠大酒店”,楚悦酒店将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中的显著部分“皇冠”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六洲酒店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3149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5月17日,登录www.ctrip.com进入携程网,在目的地和关键词处分别输入“荆州”“皇冠”进行搜索,第一条搜索结果为“荆州金凤皇冠大酒店”,预订价格280起,图册里显示酒店楼体和楼前石碑上均有“金鳯皇冠大酒店”字样,酒店点评2849,最早点评时间2014年5月16日,以“皇冠”为关键词对点评内容进行搜索共有28条点评,如“开始以为是皇冠假日连锁的酒店…结果来了酒店才知道是事业单位开的”“和外资的皇冠很像,几乎分辨不出来”“假皇冠”。在地址栏输入“www.qunar.com”进入去哪儿网,在酒店版块的目的地和关键词处分别输入“荆州”“皇冠”进行搜索,第二条搜索结果为“荆州金凤皇冠大酒店”,点击进入后设施概况显示2012年开业、142间客房。以同样的方式在“www.elong.com”“www.zhuna.com”“www.ly.com”上进行搜索,均有“荆州金凤皇冠大酒店”的酒店预订信息。经查,“www.qunar.com”网站的运营主体是趣拿公司。
2.(2017)沪卢证经字第414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6日,公证员等来到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共青路上的金凤皇冠大酒店进行公证,对酒店及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照片显示:楼前石碑、停车指示牌、门上、前台、楼梯指示牌、洗漱用品、价目表、纸巾、名片等上使用“金鳯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门头上单独使用“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楼梯指示牌上单独使用“金鳯皇冠”字样,宣传单上单独使用“金凤皇冠大酒店”字样(详见附件3);服务指南上有“酒店拥有豪华套房、商务套房、商务大床间、商务标准间等各类客房140余间套、酒店按照四星级标准建造”的介绍。另有楚悦酒店出具的餐饮发票人民币228元、住宿费发票人民币978元。
2017年7月26日,六洲酒店就涉案酒店的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楚悦酒店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六洲酒店主张楚悦酒店已经收到了律师函并有律师与其进行沟通,其提交了六洲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内部的邮件沟通记录予以证明,但认为涉案行为一直持续,为此其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80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8月18日,在携程旅行、艺龙、大众点评、同程旅行、Trip等网站上仍有涉案酒店的相关信息;沙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对楚悦酒店使用的勺子(消毒餐具)进行了通告,中国质量新闻网上发的《湖北食药监局:2014年第二季度食品抽检合格率96.44%》中显示楚悦酒店的老面馒头铝残留量不合格。2.网页截图。在携程、马蜂窝、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仍有涉案酒店的图片或位置信息。庭审过程中经勘验,携程网、马蜂窝和大众点评网站确有涉案酒店的信息,但酒店名称已经更改为“荆州荆力楚悦大酒店”,图册中仍为标注有“金鳯皇冠大酒店”字样标识的图片,且可进行预订。3.照片。六洲酒店主张其于2021年8月12日去涉案酒店复查,发现酒店摆放的礼品、欢迎卡、手绘地图、洗漱用品等上仍存在被诉侵权的标识,但未对此进行公证。
六洲酒店还提交了商标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第10246804号“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荆力公司曾申请注册第10246804号商标(详见附件4),六洲酒店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与六洲酒店的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第778401号“CROWNEPLAZA”商标构成近似而未予注册。
据此,六洲酒店主张楚悦酒店在其酒店经营和宣传中使用“金鳯皇冠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金鳯皇冠”标识,属于在与涉案商标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中英文商标相互对应),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楚悦酒店的曾用企业名称中的“金凤皇冠大酒店”,与六洲酒店的“皇冠假日酒店”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工商显示,楚悦酒店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系荆力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荆力公司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趣拿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除了照片外,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侵权;同时表示其收到了律师函,但未收到《第10246804号“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趣拿公司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侵权信息的发布者,不构成帮助侵权。
三、各一审被告的抗辩意见
荆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4日。楚悦酒店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系荆力公司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住宿、会议服务等。楚悦酒店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皇冠大酒店”,2021年3月31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庭审中,荆力公司和楚悦酒店均表示楚悦酒店作为荆力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法律责任由荆力公司承担。
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标识不构成侵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0246791号图形商标(详见附件5),注册人荆力公司,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使用“金凤皇冠”是对该图形商标的合理使用。2.荆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辨写的《荆州市志》,其中提到“荆州是楚人故土,楚人崇凤,惯以凤鸟为图腾”,“金凤皇冠”并非恶意攀附六洲酒店的品牌。
关于涉案酒店在网站上展示的信息,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鄂江陵证字第2753号公证书,2019年12月26日,在去哪儿网上已无涉案酒店的信息。2.函件。2020年6月11日,楚悦酒店向携程旅行网发送《金凤皇冠大酒店关于在携程旅行网平台页面展示增加标签的函》,要求对展示内容增加“非皇冠假日品牌酒店”的标注。2020年6月22日携程旅行网出具《关于金凤皇冠大酒店在携程旅行网平台页面展示增加标签的复函》,表示自2020年6月29日起在手机APP展示页面增加“非皇冠品牌酒店”标签(因金凤皇冠大酒店中不包含“假日”),但因目前技术无法支持,电脑网页端和手机网页端无法添加标签。3.(2020)鄂江陵证字第2589号公证书,2020年11月11日,携程APP中“荆州金凤皇冠大酒店”下方有“非皇冠品牌酒店”的文字。4.函件。2020年11月19日,楚悦酒店向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旅行网发送《关于全面下线酒店推广的函》,携程旅行网回复已于12月1日全网下线荆州金凤皇冠酒店所有产品。
楚悦酒店还提交了多张照片,其中显示楼前石碑、大楼楼顶标识、大楼入口上方标识和入口玻璃门上的名称已经改为“荆力楚悦大酒店”,楼体上的中英文标识均已拆除。
六洲酒店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上述内容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且侵权行为并非全部停止,部分标识仍未拆除。
四、其他
关于经济损失,六洲酒店主张可以参照行业利润率估算楚悦酒店的侵权获益,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2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中2012年全国星级饭店经营情况显示四星级酒店的客房出租率为60.6%,《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中2013年全国星级饭店经营情况显示四星级酒店的客房出租率为57.21%,二者的平均值为58.9%。2.东方财富网数据中心显示锦江酒店的年报季报,六洲酒店主张该酒店2008年至2021年净利润率11.12%。对于侵权时间,六洲酒店主张从2012年开始起算,在此期间六洲酒店对楚悦酒店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2015年商标局作出决定、2017年发送律师函,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使从起诉之时向前倒推三年,侵权时间高达1095天。因此,六洲酒店主张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酒店的营业额(酒店房间数142间*酒店房间平均出租率58.9%*侵权天数1095天*平均房价人民币970元)*净利润率11.12%=人民币26342965元,本案仅主张人民币2744984元。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认为统计数据的地点和酒店档次与涉案酒店不同,涉案酒店在荆州市沙市区,统计数据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关于合理开支,六洲酒店提交了以下发票:1.公证费用,(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3149号公证书公证费2800元、(2017)沪卢证经字第4143号公证书公证费8000元、(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802号公证书公证费12000元、(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803号公证书公证费1800元、(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883号公证书公证费4600元;2.上海梅花信息有限公司广告监测费用12960元;3.美国证券委员会官方网站EDGAR数据库的翻译费3856元;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9000元;5.律师费200000元。以上共计255016元。
以上事实有六洲酒店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检索报告、决定和裁定、函、公证书、网页截图、律师函、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备案通知书、广告监测证明、发票、判决书、照片,楚悦酒店和荆力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图书、函、公证书、通知书、照片,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六洲酒店提出的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主张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三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裁判。
关于侵害商标权行为。六洲酒店主张涉案酒店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楚悦酒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部设施、物品上使用“金鳯皇冠大酒店”“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金鳯皇冠”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中的中文标识显著部分是“金凤皇冠”或“金鳯皇冠”,涉案商标“皇冠假日酒店”中的显著部分为“皇冠”,二者相比前者完全包含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中的英文部分是对中文部分的翻译,其中的“Crown”与涉案商标“CROWNEPLAZA”中的“CROWNE”相比,尾部少一个字母,其余部分的差异为字母大小写方式不同,二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均使用酒店服务上,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整体上存在的细微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洲酒店从事酒店的经营和许可业务,楚悦酒店从事酒店经营业务,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楚悦酒店的曾用名为“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皇冠大酒店”,由其总公司即荆力公司的企业名称和“金凤皇冠大酒店”两部分构成。其中“金凤皇冠大酒店”中的“大酒店”系其经营的行业,“金凤皇冠”为其企业字号,该字号中包含了第2021114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中显著部分“皇冠”,足以引起他人误认为其与六洲酒店之间均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楚悦酒店于2021年3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六洲酒店对此予以认可,并撤回了关于要求楚悦酒店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楚悦酒店关于其对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和企业字号的使用系对第10246791号图形商标的合理使用和楚人崇凤的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楚悦酒店应对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楚悦酒店楼前石碑、大楼楼顶标识、大楼入口上方标识和入口玻璃门上的名称已经改为“荆力楚悦大酒店”,该部分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六洲酒店对此亦不持异议,六洲酒店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一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支持。楚悦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前述位置以外的酒店内外装饰以及物品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故六洲酒店要求楚悦酒店停止该部分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楚悦酒店应当停止该部分侵权行为。关于消除影响,楚悦酒店的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六洲酒店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六洲酒店要求楚悦酒店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适应,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楚悦酒店涉案行为的性质、发生的位置、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观恶意等因素,六洲酒店主张在《法治日报》中刊登声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六洲酒店虽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楚悦酒店的侵权所得,但该计算方式中的利润率仅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且酒店一般以普通客房为主,携程等网站上显示房价起价为人民币280元左右,六洲酒店主张的客房均价人民币970元亦缺乏一定的合理性。由此,本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在国内许可多家“皇冠”酒店;楚悦酒店既存在商标侵权又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其曾申请“金凤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商标,六洲酒店亦就涉案行为发送过律师函,楚悦酒店的主观恶意较明显;被诉侵权标识在楚悦酒店经营中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关于合理开支,根据六洲酒店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公证费人民币172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六洲酒店提交的广告监测费用和翻译费用以及为进行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并非本案必要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六洲酒店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楚悦酒店系荆力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荆力公司对楚悦酒店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六洲公司确认趣拿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撤回了关于趣拿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停止在除其楼前石碑、大楼楼顶标识、大楼入口上方标识和入口玻璃门以外的酒店内外装饰以及物品上停止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赔偿六洲酒店集团(SIXCONTINENTSHOTELS,INC.)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17200元,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六洲酒店集团(SIXCONTINENTSHOTELS,INC.)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负担);四、驳回六洲酒店集团(SIXCONTINENTSHOTELS,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六洲酒店的诉讼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楚悦酒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六洲酒店对于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三、楚悦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一审判决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否合理。
一、六洲酒店的诉讼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据一审在案证据(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3149号公证书记载,在趣拿公司网站“www.qunar.com”进行相关的搜索,结果中显示有被诉侵权的“荆州金凤皇冠大酒店”,六洲酒店据此认为趣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对其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后又基于趣拿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撤回了其对趣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通过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查明趣拿公司实施了部分被诉的侵权行为,六洲酒店将其列为被告,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趣拿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六洲酒店基于新发生的事实,放弃其对于趣拿公司提出的请求,是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六洲酒店在本案中的诉讼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二、楚悦酒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六洲酒店对于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楚悦酒店上诉称其对于涉案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区分楚悦酒店与六洲酒店之间的差异,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楚悦酒店与六洲酒店之间的关联性。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楚悦酒店在其楼前石碑、停车指示牌、门上、前台、楼梯指示牌、洗漱用品、价目表、纸巾、名片等上使用“金鳯皇冠大酒店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门头上单独使用“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楼梯指示牌上单独使用“金鳯皇冠”字样,宣传单上单独使用“金凤皇冠大酒店”字样。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中的中文标识包含了涉案商标“皇冠假日酒店”中的显著部分“皇冠”;英文部分中“CrownPlaza”与涉案商标“CROWNEPLAZA”构成近似。如一审判决所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均使用酒店服务上,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整体上存在的细微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楚悦酒店上诉称“金凤皇冠”显示了荆楚地区的文化习惯,属于整体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与涉案商标进行区分。本院认为,判定混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侵权标识适用领域为酒店服务,相关消费者在面对被诉侵权标识时,显然难以与楚悦酒店所称的意义联系起来,在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楚悦酒店的该主张并不成立。
楚悦酒店上诉称只有极个别的消费者评论与涉案商标相关,大部分消费者对其酒店的评价很高,这是基于其优质的服务,而不是被诉侵权标识攀附涉案商标所得。本院认为,商标侵权的认定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要件,而是以存在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为标准。本案中,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程度、二者使用的服务均为酒店、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足以认定混淆可能性要件成立。消费者基于楚悦酒店自身提供的服务作出的评价并不能否定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发生。因此,楚悦酒店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楚悦酒店上诉称其取得了金凤皇冠图形商标,在使用时,通过文字表达该商标的意思,属于正常的使用行为。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中包括有“皇冠”和“凤凰”元素的图形,以及汉字“金鳯皇冠大酒店”、英文“GoldenPhoenixCrownPlazaHotel”。结合该图形商标代表的含义以及中英文文字的内容,从整体上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之间具备紧密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中含有楚悦酒店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能阻却混淆可能性的成立,楚悦酒店该上诉主张亦不成立。
三、楚悦酒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六洲酒店从事酒店的经营和许可业务,楚悦酒店从事酒店经营业务,两经营者形成竞争关系,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一审查明事实,楚悦酒店的曾用名中含有“金凤皇冠大酒店”字样。“金凤皇冠”作为其企业字号,包含了六洲酒店享有专用权的第2021114号注册商标“皇冠假日酒店”中的显著部分“皇冠”,足以引起他人误认为其与六洲酒店之间存在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楚悦酒店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楚悦酒店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同一行为进行了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评价,属于重复评价。本院认为,本案商标侵权认定中,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楚悦酒店具体经营的酒店服务之中,而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标识则用于楚悦酒店自身的企业字号之中。也就是说,楚悦酒店对于相关标识存在两种不同的使用行为,一审判决对其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定性,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四、一审判决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否合理
楚悦酒店应对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六洲酒店要求楚悦酒店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楚悦酒店的被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有可能对六洲酒店的商誉产生影响,故对六洲酒店要求楚悦酒店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楚悦酒店涉案行为的性质、发生的位置、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观恶意等因素,支持了六洲酒店关于在《法治日报》中刊登声明的主张。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损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六洲酒店的实际损失或楚悦酒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楚悦酒店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标识在楚悦酒店经营中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并根据六洲酒店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酌情支持公证费人民币172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上述数额均属合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楚悦酒店、荆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8元,由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力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荆力楚悦大酒店负担11869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