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民初2504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清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江游,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诉被告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谢江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告的同时,提出撤回对被告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海清
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
人民陪审员  袁 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