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田鹏,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41798873G。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834011。
法定代表人:唐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99727446X。
负责人:盛太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江电业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能电力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巨能电力郧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清江电业公司、巨能电力公司、巨能电力郧县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6052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