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田鹏,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41798873G。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834011。
法定代表人:唐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399727446X。
负责人:盛太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江电业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能电力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巨能电力郧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清江电业公司、巨能电力公司、巨能电力郧县分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阳清江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郧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60521.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