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796号
申请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宝应县鲁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华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左斌,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津0103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