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8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鲁垛镇振兴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殷华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A座17层E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29474.10元,未结标的额42947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81执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