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保字294号
申请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县鲁躲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华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左斌,职务董事长。
扬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