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栗兴只,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
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申请执行人栗兴只与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3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分包费851550.7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4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退付至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