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六海与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六海,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白培康,院长。

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六海与被执行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六海分包工程欠款240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给付工程款,则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在欠付被执行人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752元(含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费3500元、利息240000元×4.35%×336天÷365天=9611元、240000元×4.25%×659天÷365天=18416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