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安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551号
申请人: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余牡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660元,申请人徐州中祥管道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侯秋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艳茹
书 记 员 李欣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