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4216号之一
本院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对原告***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1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首页倒数第十六行、第二页第一行、第七页倒数第七行、第八页第五行的“***茂建筑劳务公司”均补正为“***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