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某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5502号 原告: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1号中辰滨湖CBDA幢A-办1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御景苑小区5幢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