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25民初211号
原告徐泽惠,女,1950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敖道春,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系原告徐泽惠女儿。
被告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分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受理原告徐泽惠诉被告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冬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冬云
审 判 员 王啸霄
人民陪审员 张军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