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恢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2613488-4。
法定代表人万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组织机构代码179126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242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2856386.72元(含本案执行费3065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难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结案。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清偿债务100000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并追加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据【2014】宜仲裁字第242号裁决书及被执行人庭外履行情况,截止2018年2月2日,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债务2266702.54元,其中包括扣除已付1000000元后下的欠工程款1480000元、违约金317426.72元、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用61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7372.82元(2015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9日的利息265825.47元,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141547.3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0657元,以上合计2297359.54元。现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变现价为3760000元,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本案因执行标的全部到位,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裁字第242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