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2613488-4。
法定代表人万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组织机构代码179126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242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2856386.72元(含本案执行费30657元),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0-2号(长江瑞景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号,产籍号分别为01-0117-0098-032601、01-0117-0098-032701)进行评估后通过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因该标的物两次流拍,第三人**在第三次拍卖中以最高竞价3760000元胜出,即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0-2号(长江瑞景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号,产籍号分别为01-0117-0098-032601、01-0117-0098-032701)应当归第三人**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0-2号(长江瑞景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号,产籍号分别为01-0117-0098-032601、01-0117-0098-032701)归第三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起转移。
二、第三人***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