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500-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34884。
法定代表人万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隆康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79126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现已进入拍卖程序,目前无法变现。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由于本案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罗华
审判员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