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00001-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01-2号
申请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隆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的仲裁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被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2014)宜仲案第242号)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严峻
审判员*纯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