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668号
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环路(洪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81财保72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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