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财保720号
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环路(洪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滕国用(2011)第08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交运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滕国用(2011)第086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