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36号之二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529D。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
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46021268。
法定代表人:王逸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