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125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逸彬。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常熟法院在职公务员邓志萍之公公,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该院以(2020)苏0581民初12770号《关于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请我院指定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因原告***系常熟市人民法院在职公务员邓志萍的近亲属,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公正审理案涉纠纷,本案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以外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