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9912号

原告:***,女,195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党兵,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伟,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逸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张梅,女,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海虞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张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艳慈